《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在允许掉头的地点设有掉头专用信号灯的,应当在绿灯期间掉头;未设有掉头信号灯的,但有相应的标志标明在红灯或者绿灯期间掉头的,应当按照标志的指示掉头;既无掉头专用信号灯,又无其他标志指示的,掉头时可不受信号灯限制,但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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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1)在设有禁止掉头(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2)在人行横道处掉头的;
(3)在非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与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或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行人通行的行为予以处罚。
(4)没有从左侧第一条车道(设置专用掉头车道的除外)掉头的,按掉头时未按规定驶入最左侧车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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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情形,不属于违法行为:
(1)在没有禁止掉头(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2)
在没有禁止掉头(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路口,红灯期间或绿灯期间掉头的; (3)
在黄色网格线内掉头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1)在设有禁止掉头(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2)
在人行横道处掉头的;
(3)在非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与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或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行人通行的行为予以处罚。
(4)
没有从左侧第一条车道(设置专用掉头车道的除外)掉头的,按掉头时未按规定驶入最左侧车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posted on 2009-05-29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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