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美国人追求自由,但他们开会时却是严肃认真,说到开会,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作者亨利.马丁.罗伯特毕业于西点军校,有一次奉命主持一个地方教会的会议,结果人们争个不亦乐乎,什么结论都没有,搞砸啦。于是罗伯特研究出了一些规则,最初只有四五条,放在钱包里,开会时遵守这些规则,就能顺利成功。后来1876年罗伯特写了《通用议事规则》。至今发行五百万册,罗伯特议事规则已取得最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它的根本意图在于使一个会议能以尽可能最有效的方式达到它的目的。
话说罗伯特议事规则初现中国是在组织农村开会时,当时会议及其混乱,表现为:
一,你说周杰伦,我引出周润发,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最后忘了开会的目的是啥,还可能对于已经讨论表决的问题,又重新拿来说,反反复复,归结起来就是跑题;
二,领导或者权威讲个不停,下面人睡着啦,归结为一家言;
三,争论起来,互相指责,甚至人身攻击,归结为野蛮争论。
其实这三条也是我们日常会议经常出现的问题。
首先说野蛮争论问题,很容易解决,罗伯特议事规则限制只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言,不允许评议个人,发言时对主持人进行陈述,而非辩论对方。总结起来,用中国言语来说就是“对事不对人”,因为指责个人并不能解决问题,不允许指责一个会员的动机,动机很难衡量,但可以用强烈的语言谴责一个议案的性质或后果。
第二对于一家言问题,罗伯特议事规则限制每个人发言的次数和时间用以避免一家言问题。其实这是个人智慧和经验与集体合作的关系,仍用中国言语来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对于睡着问题,可能是由于发言人太爱讲,可以通过前述方法解决,还可能是由于当前话题不感兴趣甚至无关,则可直接离开会议或不参加。
第三对于跑题问题,罗伯特议事规则规定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每一个动议都会导致一个action。比如“早上9点上班”,而不是“早上几点上班?”。发言人应首先表明观点,赞成还是反对,并陈述理由。与本次会议动议无关的其他动议,应组织其他会议,即我们常说的“一事一议”。经双方轮流发言后,主持人组织投票。对于已经表决的观点,除非理由充分,并经所有成员2/3同意再议,再组织再次讨论。
对于第三条,我觉得首先需要把平时会议划分一下几类:
1.session:做session的人事先准备好内容,并计划和把握session时长,同样中间遇到与session无关的其他问题或者非常detail的问题,做session的人要打断讨论,对于重要问题组织其他session,对于detail问题offline讨论。
2.discussion:如罗伯特议事规则所说,组织discussion的人要有明确的动议,支持方与反对方轮流发言,如果规定时间未达成一致,组织者须组织投票。
3.brainstorm:通过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迅速地获得大量的新设想与创意,这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开启创新思维的方法。头脑风暴结束后才开始对观点进行讨论,那针对每一个讨论,又是一个discussion。
另外,并不是所有会议都必须所有人参加,如果感觉对自己影响不大或者有比会议更要紧的事情可以不参加,或中间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