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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f 的書中指到Bridge模式的目的:「將抽象部份與它的實現部份分離,使它們都可以獨立地變化。」
這句話寫得簡短,這邊再作進一步的解釋,抽象部份指的是行為方面定義,實現方面指的是與特定平台相依的代碼實現。
一個實際的例子在Gof書中有提到,假設您定義了一個IWindow介面,這個介面只定義一些抽象的繪圖行為,而不涉及平台的實作,今天您可以繼承這個類來開發適用於X Window的XWindow類,也可以繼承這個類來開發適用於Windows XP系統的WindowsXP類,為了善用系統資源,您在實作IWindow介面時,會將與系統相關的實現代碼撰寫在介面的實作中。
假設今天您繼承了IWindow介面撰寫了一個I3DWindow介面,當中擴充一個drawBox()方法用於3D圖形的繪製,簡單的說, I3DWindow介面擴充了抽象行為,為了讓實現I3DWindow的類別也能在XWindow與Windows XP兩個不同的系統中運行,您必須再度撰寫與系統相關的實現代碼。
簡單的說,抽象行為定義與平台相關實現混雜在一起了,為了將抽象部份與它的實現部份分離,使它們都可以獨立地變化,您可以使用以下的結構。
在上圖的右邊中,與平台相關的實現部份,被與右邊抽象行方面的發展分開了,左邊的抽象部份您可以一直發展下去,而不再因為綁定了平台特定實作方法,而使得整個結構越來越失去彈性。
Bridge模式的 UML 類別結構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