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 594年,雅典人找到梭伦,希望他来担任首席执政官,调解已经白热化的穷人和富人的冲突。当时贫富悬殊,许多穷人不仅自身贫穷,还欠下富人的许多债,还不起的人们有一些按契约成了“债务奴隶”,有一些则被迫逃亡异地,于是民怨沸腾。愤怒的穷人希望平分富人的土地和财富;而富人却不愿意放弃自己得到的任何利益,一部分甚至骄奢傲慢,贪婪无厌。激烈的冲突似已不可避免,而一旦陷入内战则可能倾覆城邦。
梭伦此时担当这一重任,无法守成而只能改革,而这种夹缝中的改革应该说是很不容易的,但他成功了,不仅使雅典走出了困境,还奠定了此后雅典近两百年繁荣兴盛的根基。在此仅谈一谈梭伦改革的两点启示。
第一,梭伦始终恪守中道。他没有满足平民的平分财产的要求,但下令取消当时所有的公私债务,这样,至少使当时的穷困者不再负担任何债务;同时不仅废除了“债务奴隶”,也禁止今后任何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这就防止了自由公民分化成主奴两个阶级。富人的借贷收不回来,财富当然要“缩水”,但他们已握在自己手中的财富却没有被剥夺,更无肉体被消灭之虞。这可以说是梭伦的“短办法”、“快办法”,是一种主要表现于经济上的断然措施,就如在沸汤上浇上一盆凉水。
对此开始穷富双方都不满意,但慢慢也体会到它的好处。当梭伦获得了双方信任,被赋予立法大权,他就考虑他的“长办法”了,这就是从宪法上规定,按公民的财产状况将他们分为四个等级,四个等级都有选举权,但只有前三个较富有的等级有担任官职的资格。初看起来穷人的权利有限,他们不能担任官职,只能作为公民大会的成员或作为陪审员来参与国政。但这两种权利,尤其是后一种权利,在开始时似无足轻重,到后来却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绝大多数的争执最后都要经过这些陪审员来解决,包括高级官吏判决的案件,他们就渐渐成为法律和城邦的真正主人,而随着经济发展加“通货膨胀”,实际上后来几乎所有人也都有了担任官员的准入资格。
梭伦坚守中道是因为他对人性有一种透彻的认识。他在改革中虽然帮助穷人,但并不赋予穷人和富人两方任何一方以道德上的优越性,他不讨好任何一方。他知道富人固然常常是“为富不仁”,但穷人占有了财富也会同样如此。过度积聚尤其僭取的财富像权力一样会腐蚀任何人。他在自己的诗中写道:“自由不可太多,强迫也不应过分;富厚如属于没有教养的人们,厌足就要滋生不逊。”所以“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居优势。”今天看来,他的那怕是暂时废除信贷的经济措施对现代市场社会来说可能会是过于激进乃至灾难性的,而他的人分四等的政治主张在现代人看来又会是过于保守乃至反动的,但它们在当时的情势下却不失为中道之举,因为重要的是其间所贯注的中道精神。
第二,梭伦将个人的力量发挥到极致,而又使权力立足法律并重归法治。梭伦一度取得了很大的、甚至是接近独裁者的权力,穷人和富人两方都曾力劝和想共拥他做大权独揽的“僭主”,但他拒绝了。这其中当然有他自己的考虑,他说,在那个位子上固然好,但很少有人从那里和平地走下来。更重要的是,他将城邦的福祉看得比个人的权力更要紧,他自己也有自己在权力以外的爱好和所珍视的价值。
所以,为了城邦的长治久安,梭伦把他个人一度掌握的的很大权力和权威用在了制订和落实法律制度上,他更注意的不是他在权位上会怎样,而是他不在会怎样。但梭伦并不是盲目地相信法律条文,他知道法律必须有各方利益和背后强力的支持。有人曾嘲笑他编订的法律好象蜘蛛网,只能缠住那些落在网里的弱者,遇到富人和权贵就会被扯得粉碎。梭伦对此的答复是:当破坏协定对双方都不利的时候,人们是会遵守相互间的协定的;而他正是要为公民们制订这样一种法律,使他们都明白,实行正义要比犯法有利得多。他不期望为雅典人制定“最好的法律”,而只是制定“他们愿意接受的最好的法律”。他也不主张数量和状态的平等,而主要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正如他所说的:“我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
法律不能自行,还是必须依靠人,甚至在初期要依靠大的权威来建立和巩固它,而拥有很大权威的权力者,是否能有长远眼光和公正精神将人治引向法治,并以身作则地自觉遵守法律,的确又相当依赖于这一权威者的自身素质。法须持人方能力行,而人又须持法方能久安,这可能正是人治和法治的一种持久张力,而其健全的解决之道可能要依赖于各方面的有利条件配合,有时甚至依赖于幸运。的确,梭伦指向法治的改革成功不仅与其个人政治素质和魅力有关,也还依靠了雅典人当时已经比较尊重法律的民情,而紧随其后的僭主庇西斯特拉图又实际上执行了一条没有梭伦的“梭伦路线”,这就更是梭伦立法的一种幸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