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与条件因属地不同而有所不同,详情请致电或电邮咨询。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现在每年大约有十四万家离岸公司在各个离岸管辖区成立。在众多用户中最常见的设立海外公司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方便贸易往来、全球进程加速化、减少政府干预、放宽外汇管制、合法减免税收、本国的政治和经济不稳定等。
在国际上成立海外离岸公司的用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个人用户,另一类为企业用户。
企业用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联合企业、航运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企业一般会设立控股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公司、特许公司及资金管理公司等类型的公司,通过建立起的这些海外中心,高效地组织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和保持核心竞争力。企业用户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实体机构主要目的有:
·地区总部
· 市场营销、贸易和管理中心
· 转运、再出口中转地
· 制造和装配中心
· 运输和分销点
个人用户主要为高收入者、企业主、海外移民,这些人中包括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者、财富继承个人、律师及医生等专业人士。个人用户使用海外离岸公司的主要理由是:
· 投资规划
· 税收规划
· 房地产规划
· 移民的前期规划
· 保密和隐私
· 安全
对海外离岸公司的使用依个人或企业需求而定, 海外离岸公司这一公司组织形式可以提供利益的多样化,以便能够满足各类用户的需求。
由于可选择的离岸管辖区相当多,使得在决定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时,往往令决策者感到一时无法找到头绪。以下是一些通用的参考标准,希望对您的决定有所帮助:
· 政治经济稳定
· 专业中介机构健全(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
· 交通和通信发达、便利
· 银行服务全面、便捷
· 立法现代、灵活
在低税区组建公司最常见的用途是进行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够获得大幅度减税的机会。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国家生产产品,并将它销售往另一个国家,那么由此产生的利润积累在该海外公司。
跨国公司利用海外公司对其子公司或联合公司、公开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资项目的投资控股。在许多情况下,特殊投资所带来的资本增值无须交税。
许多大型公司希望在有合适条约的司法管辖区组建中间公司,在投资国和被投资国之间没有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降低税收。如2000年,上海外商投资排名第二的是英属维尔京(BVI)群岛,一个著名的"离岸"管辖地。
可以通过建立海外金融公司的办法来实现集团间资金的管理。
在工程、航空、金融、计算机、电影和娱乐业专业服务的个人,通过建立海外个人服务公司,可以获得大幅度减税的利益。
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利用海外公司雇用在国外的工作人员。由此可以减少工资和旅行费用,为雇主提供节省税款和社会保险缴款的便利。
严格控制的外汇制度和复杂的海外上市审批手续,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引资。通过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及上市,可以极大地简化海外上市的运作手续。如中国的著名企业SOHU就借用一间开曼(Cayman)的离岸公司在美国上市。不仅是中国的民营企业,红筹股在香港上市的准备中也会注册多家离岸公司,如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电力等。
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由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 如CIL ,代为完成,无须注册人亲临注册地。一般成立一间新公司的手续费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下,实缴注册资本为2美元,所有注册程序在2-3周左右就可完成。
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等。利用离岸公司做为控股公司投资中国,如果使用得当,也可以帮助客户节约大笔的预提税,因为从2008年起,外国投资者税后利润转回母公司都要缴税,而不同的属地税率不同,目前香港公司拿到的税率最低。
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另外只要委托一个公司秘书即可保证公司的日常运作与当地法律没有冲突。
海外离岸公司的股东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行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查阅公司的背景资料,同时,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虽然各离岸属地关于不记名股票都有更严格的要求,但灵活的使用离岸信托和基金仍然能够实现灵活与保密的离岸结构。
多年的实践证明海外离岸公司是对各类资产:比如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
如果该企业拥有一间海外离岸公司,企业就可直接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
除了个别限制性行业,比如银行、保险、军事等,海外离岸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没有限制。
当今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的经营区域。而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象的捷径。而利用离岸公司控制的无形资产转移没有任何税费。
对股东和董事的国籍、年龄、资产等均没有限制,大多"离岸"区可以接受法人出任公司董事一职。
在离岸地或离岸中心注册的商业组织但不在当地经营,同时在登记、监管、信息披漏、税务、管理和国际义务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政策,这样的商业组织通常被称为离岸公司。离岸公司的做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公司(有限、无限、控股、免除、国际商业公司、股份、公众公司等),还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业等形式。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BVI)群岛、开曼(Cayman)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尼维斯 萨摩亚 或塞舌尔 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Cayman)群岛,英属维尔京(BVI)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 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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