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专题:抽象类
6.1 what?
抽象类仅提供一个类型的部分实现。抽象类可以有实例变量,以及一个或多个构造子。抽象类可以同时有抽象方法和具体方法。
一个抽象类不会有实例,这些构造子不能被客户端调用来创建实例。一个抽象类的构造子可以被其子类调用,从而使一个抽象类的所有子类都可以有一些共有的实现,而不同的子类可以在此基础上有其自己的实现。

6.2 用途
抽象类通常代表一个抽象概念,它提供一个继承的出发点。

具体类不是用来继承的

抽象类应当拥有尽可能多的共同代码
在一个从抽象类到多个具体类的继承关系中,共同的代码应当尽量移动到抽象类里。
策略模式

抽象类应当拥有尽可能少的数据

6.3 基于抽象类的模式和原则
1. 针对抽象编程
    依赖倒转原则(DIP)
2. 正确使用继承
    组合/聚合复用原则(CARP)
    里氏代换原则(LSP)
3. 模版方法模式

6.4 什么时候才应当使用继承复用
1. 子类是超类的一个特殊种类,而不是超类的一个角色。
   
Has-A关系应当使用聚合关系描述,而只有Is-A关系才符合继承关系。
2. 永远不会出现需要将子类换成另一个类的子类的情况。
3. 子类具有扩展超类的责任,而不是具有置换掉(Override)或注销掉(Nullify)超类的责任。
4. 只有在分类学角度上有意义时,才可以使用继承,不要从工具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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