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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装修行业十大霸王条款

Posted on 2005-12-25 12:27 月亮的太阳 阅读(241) 评论(0)  编辑  收藏 所属分类: 家居
    新华网青岛12月23日专电(记者苏万明)日前,青岛市消协、工商局、装饰协会对青岛市26家装饰装修企业现行格式合同进行了收集,并经过法律专家点评,综合归纳出十大不平等条款,提醒消费者注意。

   一、法律法规依据错误,企业缺少法律知识。有的合同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字样,专家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已废止。

     二、保修期严重缩水,企业假装无知。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偷换责任概念,免除保修责任。如:“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而《合同法》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来寻求救济,承包方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四、增加额外条款,蒙骗消费者。如:“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而据《合同法》规定,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承包方经营不纳税,将纳税义务转嫁消费者。如:“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

   六、承包方享有的权利过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失。如:“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

    七、工期的规定,为拖延工期有了依据。如:“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八、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及工程变更款”。这一做法没按《合同法》规定办,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

   九、竣工验收不采用具体标准依据,消费者茫然。如:“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指由业主自己组织验收。实际上,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

   十、室内环境质量标准不写入合同中,消费者有更大的隐患。青岛市抽查中的合同中,90%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如空气等)确定具体标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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