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荣幸能在3月15日这一天写我的blog,既然今天是消费者维权日,那就让我们来谈谈关于消费者权力的问题,并将这篇随笔作为我很久没更新的管理一栏的新文章吧。
我个人认为消费者的权力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度上的优化来保障,而不是通过建立消费者协会或规范行业市场行为或增加对侵权者的惩罚措施能够解决的事情,基本上
我认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力应该出台下面两类制度,也可以说只要有了下面下类制度或市场规律,消费者的权力就一定能得到保障。
1。生产与销售分离,高利润环节承担更大的责任。
举个例子,NIKE产品的质量全球用户都知道,可是NIKE是一个没有自己的工厂的企业啊,他怎么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呢?其实很简单,能生产NIKE的产品
的企业都是NIKE的许可加盟工厂,如果哪一家工厂质量好,NIKE就会把更多的设计图纸交给这家工厂生产,这家工厂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因为NIKE的
设计对于他生产自有品牌的产品有很大的帮助);如果客户发现哪一件产品质量差,NIKE就会根据它的生产批号查处是哪家工厂生产的,这家工厂就会被警告甚
至摘牌停止生产NIKE。在这个案例中,NIKE既是设计者又是销售者,且利润率极高,工厂则是生产者,利润率不高,所以当客户发现质量问题时,NIKE
除了给这家工厂停牌外,几乎承担了几乎其它所有责任。
2。卖方信用与买方信用并存。
同样举例说明,我们现在去商店买东西可以使用信用卡付款,但是国内的信用卡还停留在只有买方信用的阶段。这种消费方式的含义是,我买了东西但是没有支付货
款,银行保证我的信用,我会在适当的时候支付货款。但是一旦卖方信用存在,情况就不同了,消费者去店铺买东西,首先看他能不能刷卡,如果能用信用卡,就表
明存在卖方信用(如果店铺不遵守银行的卖方信用条款,银行就不允许其信用卡支付机与其联网),于是消费者可以放心大胆的买东西,如果东西有质量问题,消费
者可以首先要求银行取回货款,再要求店铺退货。这种消费方式的含义是,我卖了东西,银行帮我待收了货款,一旦买方要求退货,银行保证我的信用,我会立即退
还所有货款,因为它还在银行的控制下。
学管理的泡泡
posted on 2005-03-15 06:56
Brian Sun 阅读(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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