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1)和(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 在(2)和(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 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 和 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 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 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 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 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 (5) 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参考二:来自“船员教育培训网” 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只有凭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FOB、CFR条件下,提单具有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货物的代表和象征。然而,因为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而提单同时又是可以转让的单据,所以提单一旦遗失,对外贸业务的开展影响极大,可能导致卖方无法结汇,买方无法提货。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这种丢失的情况近来在外贸公司中不断发生。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对提单丢失后补救措施作了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是指法院根据遗失提单的当事人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并在逾期无人申报的情况下,判决宣告遗失的提单无效,遗失提单的人可以凭法院判决,行使提单权利。和一般起诉的案件相比,一是除了申请人外,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提单遗失人在提出公告催告申请时,不知道提单落入谁的手中,因此不存在具体的公益争议,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二是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提单丢失后,提单丢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提货地(目的港)所在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写明所失提单的名称,号码,货物的品名,数量,起运港,目的港和托运人,承运人,背书人等基本内容以及提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承运人暂停交付货物,并在三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期间,任何提单的背书转让行为均属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有关纠纷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如果在申报权利期间内没有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则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并将判决予以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 如果是货物目的港在国外,提单遗失则应当根据目的港的所在国家的法律,申办公示催告。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有相似的规定。当然,考虑到时间,费用等因素,丢失提单的外贸公司也可以采取变通的做法,即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有资信的第三方向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出具担保函,请求重新签发一套新的提单,并在保函中承诺,万一船公司因此对外承担责任,担保人保证赔偿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这样,如果船公司接受提供担保函这种做法,外贸公司就可以取得一套新的提单以尽早结汇或提货。 参考三:如何处理提单丢失后的问题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中记载方式不同,提单的转让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单在运输和贸易中具有许多的功能,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流通中提单还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将货物交给真正拥有货物所有权的提单的持有人是承运人的义务。在信用证贸易中经常会碰到已签发的提单丢失的问题,承运人应综合考虑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对待提单丢失的问题。 有些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必须登报声明原提单作废,并提供保函以承担重新签发另一份提单的责任,同时有些承运人经常坚持在重新签发的提单上加上“ORIGINAL B/L REPORTED LOST BY SHIPPER AND CARGO SHOULDBE RELEASED AGAINST THIS B/L(提单号)”及类似的批注,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将目的港两份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转移到托运人一方。带有这种批注的提单又不被议付银行接收,托运人为使承运人不加批注,又得提供另一份保函……,这样既影响了托运人的正常结汇,也不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还有些承运人碰到这种情况则坚持要托运人提供银行保函,而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轻易出具保函的,结果不仅影响托运人的结汇,有时还会使该票提单过了议付有效期……。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只有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信用证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托运人结汇、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赎单而转移的。在收货人赎单提货前,托运人更有权力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托运人已经声明原提单作废的前提下,只有向开证行付清货款的人,才是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才能真正拥有货权,而未付清货款时,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提单持有人手上。如果有人持丢失的提单,则肯定不是从银行赎单得来,因而就是非善意提单持有人,也就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货权。 如提单在托运人结汇之前丢失,此时提单通常只是一种货物收据。若托运人因提单丢失而要求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按照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得到书面证实等)使该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相应责任,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单号,但至少应使前后两套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在卸货港能易于识别,并及时将重新签发提单的内容通知卸货港代理和其它有关方将相关的其它单证作相应更改。然而现在有些承运人在重新签发提单时,不仅使用原提单的提单号,而且其它内容也与原提单相同,这样一票货物就有两份相同的提单,承运人既然要求托运人登报声明原提单遗失作废,却仍签发与之相同的提货,这样做本身就非常矛盾,也给目的港交货时留下了隐患,这是对承运人及货方都不负责任的表现。目的港有可能出现两套相同的正本提单,如果承运人轻率的将货物交给非善意的提单持有人,以后承运人必将面对真正善意的提单持有人的质询……。所以如果简单的重新签发与原先的提单相同的提单,不是保护承运人利益的好办法。 若重新签发的提单与原提单有所区别,卸货港交货时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持前者去提货则可,若持后者提货,则可要求来者提供开证行出具的已付款保函,否则不予提货。所以需要提供银行保函的,是持原提单的提货人,而不是托运人,真正的收货人已经向银行付清货款,要银行为其出具已付款的保函相对容易。这样做较稳妥,既可以有效避免在卸货港二次正本提单提货的发生,也可以保障托运人的利益。 若提单在托运人结汇后丢失,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到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与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应作不同的对待: 在记名提单下,记名提单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可转让的,即收货人是固定的,如托运人要求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相对较小(例如在美国)。此时承运人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保函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保证后,可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如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收货人由于提单丢失而不能凭正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收货人出示原承运人所签发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商业合同和装箱单等单证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如果收货人委托代理提货,还须检验其是否有授权委托。卸货港代理同时应要求收货人提供由一流银行(国内为中国银行及其市级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属各商业银行及其市级分行;国外为当地信誉良好的银行)签发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格式保函,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同意将该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 收货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 致XXX运输公司(承运人名称) ● 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品名、唛头 ● 赔偿并承担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 如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保证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 保函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应符合当地法规的要求 ● 如找到全套正本提单后立即交还承运人 卸货港代理在审核收货人身份和保函的有效性后,凭收货人提供的经背书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和正本保函签发提货单,并将有关文件登记存档。如收货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后,可将保函退还给他。如收货人不能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则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货人提出返还要求,卸货港代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保留一个最低期限。国内港口至少需要保留一年半。 鉴于提单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或被盗)是客观存在的现象,那么重新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在确保承运人利益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利益是迫切需要的。综上所述,如提单在结汇前丢失需重新签发时,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通过法律手段使原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责任。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不论是否使用原提单号,但一定要使前后两套提单能明显区别开来,在卸货港如收货人出示丢失的原提单要求提货时,则承运人应要求出示开证银行的已付款保函,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既保障了承运人的利益,也改善了托运人在丢失提单后遭受的不合理待遇。 参考四:使用D/P at sight收款时,如果银行丢失所有资料,尤其是提单,出口商应怎么办?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单据在寄送途中的遗失是不承担责任的。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首先,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单据是在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不承担责任,而无论该些单据是何等单据。 其次,如果单据是在银行保管中而不是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应当承担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代理不当的责任,银行负有责任。可以委托人的身份起诉有关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具体交易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则应当区别情形对待: 第一,如果客户急切等待该货物,且客户信誉良好,愿意无提单付款,则贵司可以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船公司将货物凭贵司指示交付给客户。 第二,如果单据没有完全遗失这在实践中是正常的,因为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一般都是将单据分成两批分别寄送,则补做有关单据,要求客户付款。 第三,要求银行配合出具付款保函允许客户先提货。银行在这种情形下因涉及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愿意配合督促客户提货,并愿意为客户的付款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在单据全部遗失,且客户信誉欠佳又拒绝提货,或要求先提货再付款,而银行又不愿意配合的情形下,一方面要即使与船公司联系控制货物,另一方面准备起诉银行。 当然,在单据遗失的情形下,无论何种情形都要立即联系船公司以控制货物。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同时也没有损害自己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