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媒体报道非法用工,台资企业富士康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共索赔3000万元。本周早些时候,被推上被告席的两名当事人向本报披露此事,并称其资产已从7月13日被冻结。
富士康意外选择起诉记者本人
来自被告的消息,今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佑写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报道指出,富士康工厂存在“一般操作工必须连续工作12小时,不得说话”、“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等非法用工现象。
富士康方面对报道表示不满,于7月3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民事诉状,诉状称依据《民法通则》的第101条和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该诉状将《第一财经日报》采写上述报道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一名编委翁宝列为被告,而未直接起诉报社。
该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第一财经日报》停止刊发对其名誉侵权的报道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被告补偿富士康方面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翁宝和王佑因此分别被要求赔偿1000万元和2000万元给原告。
“受此影响,我与王佑的资产遭到冻结。”翁宝表示,媒体记者从事新闻报道是一种职务行为,对于富士康方面选择起诉记者而非记者所在单位感到震惊和难以接受。
据翁宝介绍,7月17日,他收到了法院冻结其资产的通知书,被冻结的资产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
被告资产解冻申请尚未获法院支持
翁宝表示,“我已于7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根据我国的相关民事法规,我本人不适合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要求法院解除对我个人资产的冻结。”
截至记者发稿时,翁宝的申请还未得到法院支持。
另一被告王佑表示,引发富士康不满的报道旨在解读企业如何更人性化地管理一线员工。“是众多知情者支持并提供真相,才给了我报道的动力。”
富士康法务部称不知情
据被告提供的“起诉书”上所显示的原告联系方式,记者在电话中确认对方“富士康科技法务部”的身份后,先后两次被告知“对此案并不知情”,也拒绝发表任何意见。此后记者按照起诉书上的号码发去传真,但至昨日仍无回复。
台湾记者曾遭遇类似事件
事实上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而非媒体的事件并非首次发生。早些时候,我国台湾地区某媒体记者也曾因类似原因被卷入诉讼纠纷中。署名“文琪”的该当事人昨天在一份邮件中表示,“确实很讶异听到这样的讯息,也没有想到同样的事件会在内地重演”、“我从来没有对外发表过有关这件事情(被富士康牵扯进诉讼)的言论,因为这件事情(被富士康牵扯进诉讼)对我的家人造成很大伤害和影响”。
-专家说法
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被告
国内著名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对于新闻记者名誉侵权案件,原则上不将记者列为被告,只以报社法人为被告,这在最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只有当事人非报社正式员工,即为通讯员时,起诉方才能将通讯员列为第二被告。“如果法院已受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单位法人”,杨立新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具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六点表述如下,“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而对于财产保全一事,杨立新说,名誉侵权案中,极少采用财产保全的例子。但对于申请财产保全亦无明文禁止。
-事件回放
富士康iPod厂被指条件恶劣
今年6月,英国《星期日邮报》发表了题为《iPod之城》的文章,称苹果iPod代工厂———富士康深圳龙华厂工作条件恶劣,工人月收入仅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此报道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posted on 2006-09-0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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